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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立即實施條款
            序號 GB 7258報批稿實施時間 GB 7258報批稿條款
            1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4.1.3的規定;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等于1000 mm,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連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
            2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GB 13392 的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 20300的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
            3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消防車的側傾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 7956.1的規定。
            4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質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掛車,以及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均應在車廂后部噴涂或粘貼/放置放大的號牌號碼,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自卸車還應在車廂左右兩側噴涂放大的號牌號碼。受結構限制車廂后部無法粘貼/放置放大的號牌號碼時,車廂左右兩側噴涂有放大的號牌號碼的,視為滿足要求。放大的號牌號碼字樣應清晰。
            5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整車產品標牌、按 4.1.3和4.1.8規定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機型號和編號)、標有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等標志的具體位置,同車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時應全部予以說明;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的具體位置還應有圖示說明,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藝時也應予以說明;
            6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長、寬、高等整車外廓尺寸參數;
            7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軸荷、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
            8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指定試驗條件下的整車燃料消耗量;
            9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氣壓制動系統的)儲氣筒額定工作壓力;
            10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驅動型式;
            11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制造廠設定的(測量座墊深時)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狀態;
            12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從踩下制動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A、到主掛間氣壓控制管路接頭處響應時間B;
            13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按GB 1589規定不計入車輛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稱、位置。
            14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汽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對其前風窗玻璃處微波窗口的具體位置,以及裝備的安全氣囊、防抱制動裝置、輔助制動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等安全裝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項等加以說明;裝備有安全氣囊的汽車,還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安全氣囊的位置、展開的條件和情形。
            15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產品使用說明書,具有電子控制單元(ECU)或電子數據接口的汽車,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從ECU中讀取車輛識別代號信息的方法。
            16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新出廠的機動車,其安全裝置的配備應與批準的狀態一致,質量和尺寸參數與批準數值的偏差應符合規定。在用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其貨廂(罐體)結構及尺寸、鋼板彈簧片數及形式、輪胎規格等技術參數和結構特征應與注冊登記時一致,整車整備質量、貨廂內部尺寸、外廓尺寸(長、寬、高)等主要技術參數應與注冊登記時記載的技術參數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圍。
            17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應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裝置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動器總成應具備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的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時,在不必立即作調整的情況下,仍應保持有效的制動?蛙、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半掛車,以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18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按照GB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踩下制動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A)應小于等于0.6 s,且對具有牽引功能的汽車從踩下制動踏板到主掛間氣壓控制管路接頭延長管路末端的響應時間(B)還應小于等于0.4 s;采用氣壓制動的掛車,按照GB 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主掛間氣壓控制管路接頭處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C)應小于等于0.4s。A、B、C的數值(取值到0.01 s,精確到0.05 s)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清晰標示。
            19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清晰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數值。
            20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機動車不應安裝或粘貼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護網、防護罩等裝置(設計和制造上帶有護網、防護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燈具除外)。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掃路車、護欄清洗車、洗掃車、吸塵車等專項作業車在作業狀態下的指示燈具,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
            21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汽車(三輪汽車,及設計和制造上能保證前照燈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規定的各種裝載情況下均符合GB 4785要求的汽車除外)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據裝載情況對光束照射位置進行調整;該調整裝置如為手動的,應坐在駕駛座上就能被操作
            22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空載車狀態下,汽車、摩托車前照燈近光光束照射在距離10 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垂直方向位置,對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準中心,下同)高度小于等于1000 mm的機動車,應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 mm的直線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 mm的直線;對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 mm的機動車,應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 mm的直線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 mm的直線。除裝用一只前照燈的三輪汽車和摩托車外,前照燈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水平方向位置,與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處置面相比,向左偏移應小于等于170 mm,向右偏移應小于等于350 mm。
            23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空載車狀態下,對于能單獨調整遠光光束的汽車、摩托車前照燈,前照燈遠光光束照射在距離 10 m的屏幕上,其發光強度最大點的垂直方向位置,應不高于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為H)以上100 mm的直線且不低于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線。除裝用一只前照燈的三輪汽車和摩托車外,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最大點的水平位置,與遠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燈向左偏移應小于等于170 mm且向右偏移應小于等于350 mm,右燈向左和向右偏移均應小于等于350 mm。
            24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自卸式載貨車輛的車箱欄板應開閉靈活,鎖緊可靠;根據需要應安裝手動鎖緊機構,確保在行駛中不自行打開,或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卸貨安全。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底板之間以及后開式車箱后欄板與車箱后斷面之間應貼合。
            25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前風窗玻璃駕駛人視區部位及駕駛人駕駛時用于觀察外后視鏡的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 70%。所有車窗玻璃不應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校車和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 50%,且除符合GB 30678規定的客車用安全標志和信息符號外,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26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乘用車應裝有護輪板,總質量大于7500 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掛車應裝有防飛濺系統,其他機動車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27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加氣量大于等于375 L的氣體燃料汽車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拖地帶導體截面積應大于等于100 mm2,且拖地帶接地端無論空、滿載應始終接地。
            28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質量大于7500 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按GB 26511的規定提供對平行車輛縱軸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夠阻擋力的前下部防護,以防止正面碰撞時發生鉆入碰撞
            29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在車輛起步且車速低于20 km/h時,應能給車外人員發出適當的提示性聲響。
            30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當駕駛人離開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時,若車輛驅動系統仍處于“可行駛模式”,則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提示駕駛人。切斷電源后,純電動汽車應不能產生由自身電驅動系統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駛。
            31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1件反光背心和1個符合GB 19151規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車長大于等于6 m的客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貨車,還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楔(如三角墊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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