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條款 | 內容 | 內容變化性質 | 涉及車型 |
1 | 4.1.3 |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桿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前端縱梁外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附近縱梁外側;對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縱梁外側(無縱梁的除外), | 修改 |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桿掛車 |
2 | 4.1.4 | 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 | 修改 | 新能源車 |
3 | 4.1.4 | 對除輪邊電機、輪轂電機外的其他驅動電機,如打刻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 | 新增 | 新能源 |
5 | 4.1.8 |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管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 | 新增 | 卡車 |
6 | 4.1.8 |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4.1.3的規定;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連接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 | 新增 | 卡車、掛車 |
8 | 4.7.6 | 所有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庫里除外)還應在罐體兩側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冷藏車還應在外部兩側易見部位上噴涂或粘貼明顯的“冷藏車”字樣和冷藏車類別的英文字母。 | 修改 | 貨車和專項作業車 |
9 | 7.2.15 |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每個儲氣筒(有壓力表等壓力顯示裝置的除外)和制動氣室都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 | 新增 |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 |
10 | 7.5.1 | 車長大于 9m的客車(對專用校車為車長大于8m)、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牽引車裝備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要求應使汽車能通過GB 12676規定的ⅡA型試驗。 | 修改 |
車長>9m客車 總質量≥3500Kg貨車和專項作業車 |
13 | 7.8.5 |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上氣息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數值。 | 新增 | 氣壓制動的汽車和有儲氣筒的掛車 |
15 | 8.1.2 | 機動車不應安裝或粘貼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護網、防護罩等裝置(設計和制造上帶有護網、防護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燈具除外)。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掃路車、護欄清洗車、洗掃車、吸塵車等專項作業車在作業狀態下的指示燈具,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得閃爍。 | 修改 | 所有車 |
16 | 8.1.3 | 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如貨車和掛車向前行駛時向后方照射的燈具。 | 修改 | 所有車 |
17 | 8.4.1 | 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業作業車、車長大于 8.0m的掛車及所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符合GB 25990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后部上方設置能體現駕駛室的寬度和高度的車身反光標識,其他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且采用一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應大于等于0.1m2,采用二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應大于等于0.2m2。 | 修改 | 所有車 |
18 | 8.4.2 |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 | 修改 | 所有車 |
19 | 8.4.5 | 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GB 23254的規定,其中總質量大于3500kg的廂式貨車(不含封閉式貨車、側簾式貨車)、廂式掛車(不含側簾式半掛車)和廂式專項作業車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粘貼/設置符合GB 23254規定。 | 修改 | 所有車 |
20 | 8.4.6 | 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掛車(組成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掛車除外)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被遮擋的,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 | 修改 | 半掛牽引車 |
21 | 11.3.1 | 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的要求 | 新增 | 機動車 |
22 | 11.3.4 | 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但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的主車后部的延伸結構除外。 | 修改 | 機動車 |
23 | 11.3.6 | 倉柵式載貨車輛的載貨部位應采用倉籠式或柵欄式結構。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頂棚桿間的縱向距離應小于等于500mm。 | 新增 | 機動車 |
24 | 11.3.7 | 自卸式載貨車輛的車箱欄板應開閉靈活,鎖緊可靠;根據需要應安裝手動鎖緊機構,確保在行駛中不自行打開,或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卸貨安全。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底板之間以及后開式貨箱后欄板與車箱后斷面之間應貼合。 | 新增 | 機動車 |
25 | 11.3.8 | 廂式載貨車輛的貨廂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翼開式車輛除外),其與側面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貨廂的后面或側面應設有固定位置的車門。 | 新增 | 機動車 |
26 | 11.3.9 | 側簾式載貨車輛應設置有豎向滑動立柱、橫向擋貨桿、托盤、固貨繩鉤等防護裝置;且車廂內因設置有用于對貨物進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裝置,簾布鎖緊裝置應鎖緊可靠。 | 新增 | 機動車 |
27 | 12.11.4 | 安裝有起重圍板的貨車和掛車,應安裝防止其中尾板承載平臺自動下落或自動打開的機械鎖緊裝置。 | 新增 | 卡車、掛車 |
28 | 12.12.2 |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頂部如有安全閥、通氣閥組件以及檢查孔、裝卸料閥門、管道等附件設備設施,應設置能承受2倍車輛總質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慣性力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具有能將積聚在其內部的液體排出的結構或功能;若罐體頂部無任何附屬設備設施或附屬設備設施未露出罐體,不應設置傾覆保護裝置。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 20mm。 | 修改 | 卡車、掛車 |
29 | 12.12.4 | 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緊急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通過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 | 新增 | 卡車、掛車 |